日期:2017/10/19
来源:中国研磨网
作为知识产权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商标权早已成为了众多企业关注的重点。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识,也是品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商标问题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
磨料磨具行业关于商标的纠纷时有发生,有商标被抢注的,有商标未注册被山寨的,有商标注册后被山寨的,还有商标注册后因为中英文使用问题被告的……各种因商标产生的纠纷真的是层出不穷。
本期专题的由来是因为永康市鑫业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华峰在朋友圈发的一条关于商标被假冒的消息。于是,一场关于商标的讨论拉开了序幕……
未注册商标被仿冒,何处去伸冤?
前不久,永康市鑫业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华峰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消息,内容如下:
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接到几个外地代理商的投诉举报,当地市场上出现了几种假冒“华峰”商标的纤维抛光轮,这些产品外观粗糙、偷工减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华峰”品牌的形象。在此,我们呼吁大家支持正品,积极提供举报线索,严厉打击不法厂家!也敬请广大消费者仔细辨认,谨防假冒!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全况,中国研磨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鑫业研磨的总经理李华峰先生。
据李华峰介绍,鑫业研磨的前身是成立于2000年的永康市华峰精磨工具厂,是国内较早从事生产制造纤维抛光轮的厂家之一。
企业创立之初便依照惯例以自己名字“华峰”为商标名称,并沿用至今,这就是“华峰”商标的由来。
随着企业发展,鑫业生产的纤维抛光轮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无论是产品品质还是产品品牌都已得到了市场认可。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却意想不到的发生了。
不久前,李华峰分别接到江苏两个不同地区的代理商的投诉,对方称市场上出现了几种假冒的“华峰”牌商标。仔细了解后得知,目前至少有两个厂家在生产并销售“华峰”牌纤维抛光轮。
仿冒的“华峰”牌纤维抛光轮不仅产品商标使用了“华峰”二字,在商标设计上也几乎和鑫业公司的一模一样,只是在颜色或者规格标注方式等细节方面有些许不同,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而最让李华峰气愤的是,这些仿冒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不仅外观粗糙,还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对此他忧心忡忡的表示:“如果冒充我们的品牌,质量把控得好倒也罢了,但是做得太差则会严重影响到我们既有的品牌形象”。
磨料磨具行业内这些年出现过不少假冒事件,虽然打假的成本较高,但事关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仍有不少企业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解决。
虽然行动积极,但鑫业公司的打假仍遇到了“阻碍”,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鑫业公司的“华峰”商标一开始并未注册成功。原因是有一家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提前一步注册了“华峰”商标,虽然不是磨料磨具行业的企业,但该公司却跨行业全类别注册,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所有行业的“华峰”商标都无法注册成功。
也许有人会说,何不换一个商标注册?其实鑫业也想到了,多年以前,公司的“鑫业”商标就注册成功了,也一直在推广使用。但是因为“华峰”品牌已经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行业内对其已经颇为认可,更换品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无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商标没有注册让我们在打假的道路上无法继续前行,虽然知道对方是在仿冒我们,但是却无法状告他们”。李华峰无奈的说道。
虽然事情的解决有困难,但鑫业仍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调查,李华峰发现,仿冒华峰商标的其中一家工厂位于镇江丹阳地区,之前还曾是合作伙伴。说到这里,小编不得不提提近几年磨料磨具行业发展中的一些变化。
多年以前,很多代理商仅仅是开店销售,伴随着经济发展,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和客户资源后,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开始选择自己建厂,从事磨料磨具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在市场经济中,大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无可厚非。”李华峰说,“鑫业一直也是秉持开放的心态,毕竟有竞争才会有进步。但是如果凭借偷工减料、恶意低价竞争、仿冒知名品牌等手段来扰乱市场,牺牲他人利益去获取自己的利益,相信这样的行为是我们整个磨料磨具行业同仁们所不能容忍的。”
“因为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比较麻烦,所以我们先从道义上和对方进行了商谈。晓以利弊,权衡得失后,对方也承认了仿冒的行为,鉴于之前合作过的情分,大家也希望可以和平处理问题。现在对方已经保证不再使用‘华峰’商标,剩余的仿冒商标也会即刻销毁!”
而对于另外一家仿冒的企业,鑫业还在仔细调查当中。为了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鑫业现在首先能做的是告知客户在选择产品时仔细辨认,谨防假冒!
通过鑫业的商标事件,小编在这里也想提醒各位企业老板,一定要重视“商标”的作用,及时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已用商标已经被注册过,企业也可以选择更改商标,并通过媒体宣传、展会宣传等方式再行推广,当然,这样的选择无疑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鑫业的“华峰”商标虽然未注册,但是使用多年,且已被市场认可,从鑫业的角度来讲,遇到仿冒却无法打假的情况的确很无奈,这个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业内的诚实信用以及市场秩序等问题。
那么对于未注册的商标来说,真的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吗? 也不尽然,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一些相关内容。
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使得人们逐渐把关注的重点转向注册商标,以至于有人认为既然注册商标制度已经建立,未注册商标就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了,否则将不利于提高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唯注册保护论”有着很大的弊端,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抢注”的大量产生,使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信用原则遭受侵蚀。如今,“唯注册保护论”已经基本被世界各国所摈弃,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不能否认的是,“唯注册保护论”对我国商标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消极影响仍然客观存在,侵犯未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将已经建立起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国目前在未注册商标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一、《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主要是围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展开的,涉及未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多,且许多是管理性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义务性要求。如: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但《商标法》中也有一些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还是围绕加强注册商标的质量设置的,但它们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制止抢注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威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抢注之风。这些规定有:
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成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在制止抢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在国内法上的体现,是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这一恶意比较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的,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要求,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未经使用但已经选定的商标也可以依此条进行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没有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有:
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名称、包装和装潢都是可视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元素,而且“ 特有”意味着这些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区别性,所以一般认为,这里的“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指的主要就是未注册商标。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关于解决未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法律制度有:
一般原告要胜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原告商标已经建立的一定声誉;(2)被告的仿冒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3)原告因被告的仿冒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害。
我们欣喜地看到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但在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程度问题上,尚存在着一些分歧。有观点认为,不是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能获得保护,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时间和地域效力范围也应当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以体现注册商标的优势,鼓励商标注册。
可见,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未注册商标也被保护,但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仍未形成详细的法律条文。鉴于此,企业要想利益不受到侵害,还是提前注册好商标为宜,以免在后续经营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